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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強行抱走女兒,媽媽PO網淚訴「把孩子還給我!」不讓母親接觸小孩,婆婆行為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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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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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不情願喊放開我,阿嬤硬要抱走
高雄市鳥松區一對夫妻因吵架而鬧離婚,為了爭奪4歲女兒的監護權,婆婆竟然趁媳婦(蔡女)做生意時闖入店中,並想抱走女兒。過程中,可看見女童不停掙扎,並呼喊:「我不要!放開我!」但婆婆仍繼續強行抱住女童:「來阿嬤抱!」

 


↑婆婆趁蔡女有客人時,想把女童抱走,女童不情願的掙扎

蔡女當時正在幫客人結帳,忽然聽到女兒大哭的聲音,這才發現婆婆要將女兒帶走並大喊:「把她放下!」婆婆為了抱住掙扎的女童,甚至勒住女童脖子,而蔡女也曾抓住愛女雙腳試圖搶回,卻怕太大力傷了女童,只好放手眼睜睜看著婆婆將女兒帶走,就算警方到場也堅持不應門。

 


↑明明女兒就在裡面,傳來哭聲,但蔡女卻看不到


三個星期看不到小孩,也不讓孩子去學校
蔡女雖要求丈夫將女兒帶回,但結果都不了了之。她透露,自從女兒被婆婆帶走後,母女已經快3個禮拜沒見到面,「抓走小孩就算了,要求婆婆讓小孩去上學,也不給她讀,還打電話給老師,說不給小孩讀書了。」

↑蔡女到婆家想看女兒,仍被小姑拒於門外

由於蔡女和先生仍是夫妻關係,彼此有共同監視扶養權,現在女兒被婆婆帶走,她多次上門要看小孩,也多次傳簡訊,但婆婆都已讀不回,到婆家去小姑也不放行,說:「我哥哥交代,不是我們要這樣」,讓蔡女無法探視、也接觸不到女兒,這種行為恐已觸法。

 


↑蔡女多次傳LINE訊息給婆婆,但一直已讀不回



單方面帶走孩子或阻止另一半探視,恐已違法!
律師劉思龍表示:「遇到這個情形可以向家事法庭申請,說要暫時讓小孩子由女方那邊負起主要照顧責任,也就是會有交付子女的問題。」律師雷皓明:「根據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第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私自把未滿16歲之子女帶走,有可能構成準略誘罪。」

雖然一開始是夫妻吵架,但後來夾在媽媽與妻子之間,蔡女的先生也無奈說:「彼此只是家務事口角」。但婆婆反控「媳婦不孝」,鬧得不愉快時就會搬回娘家住,孩子也不顧,才會做出這樣的事。

 

↑婆婆反控蔡女不孝,才會這樣做

↑原本只是夫妻吵架,最後夾在媽媽與妻子之間的丈夫備感無奈


夫妻吵架大逆轉,雙方已和好如初
24日警方再度登門拜訪,發現這名女子已經返家,還和丈夫有說有笑,夫妻倆已經和好。轄區警方表示,由於雙方尚未離婚,共同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及扶養權,但之前的「抱孫女」衝突仍依規定以家庭暴力事件通報。

 

(常春月刊/編輯部整理、圖文授權提供/媽媽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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