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並因應各縣市啟動居家照護,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即日起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並依COVID-19確診者病症程度,調整分流收治原則,說明如下:
一、中/重症之確診者,均收治於醫院。
二、無症狀/輕症之成人及青少年確診者:
三、無症狀/輕症之兒童:嬰兒年齡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或嬰兒年齡為3至12個月且高燒超過39度,或須進行血液透析者,均收治於醫院。前開條件以外之兒童,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則由照顧者陪同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四、例外情形:不符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
五、下轉條件: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已達3至5天,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且能符合居家環境條件者,得返家採取居家照護,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
六、調整居家照護同住者快篩頻率:同住之未確診者,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10天,於有症狀時及隔離期滿日進行家用快篩,符合解隔條件後進行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有症狀時進行家用快篩。
指揮中心籲請地方政府及醫療機構配合落實執行確診病例輕重症分流,以確保確診者健康權益。指揮中心將持續視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確診病例照護措施,以兼顧病人安全及醫療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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